投资者需办理投资登记证签发手续和商业登记证签发手续.

投资者必须具有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是个人)或其总部地址(如果是组织),并且注册的投资行业不在禁止名单上.

材料包括:投资项目实施申请书、外国投资者护照复印件、越南身份证复印件/CCCD复印件或越南人护照(如果是越南人出资)、书面证明外国投资者银行账户余额等于或大于投资金额,实施投资项目的房屋/办公室租赁合同,投资项目建议书.

颁发投资证书的主管机构是计划投资部(对于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的投资项目,该机构属于越南管理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

根据投资领域和投资领域,主管部门将向投资者颁发适合投资项目期限的许可证.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四种形式在越南投资:建立新的经济组织(设立公司)、向越南公司出资、以公私合营合同形式投资(PPP)、以BCC商务合作合同.

投资法第3条第19款规定“外国投资者是指在越南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组织”. 投资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款规定:“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是指外国投资者为成员或者股东的经济组织”. 《投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的经济组织,自取得企业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之日起,依照《投资法》规定实施投资项目。投资登记证”. 《投资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投资项目调整变更投资登记证内容的,投资者应当办理投资登记证调整手续”. 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47 条规定了调整已获得投资登记证且无需批准调整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的程序,详细说明和指导了投资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1. 关于公司分立程序: 2020 年《企业法》第 199 条第 3 款规定了股份公司的分立程序。在股份公司分立的基础上设立的公司的企业登记文件在第 23 条和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了政府于 2021 年 1 月 4 日颁布的第 01/2021/ND-CP 号法令,规定了商业登记。 因此,外国投资者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的,公司分立申请的组成部分必须有投资登记证。 2. 在经济组织分立、分离、合并、合并或转型的情况下调整投资项目的程序在 2021 年 5 月 26 日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51 条中规定。3 政府详细说明和指导《投资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3. 上述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20 条第 7 款规定了经济组织分立、分离、合并、合并或转型时的投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