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需履行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和营业登记证颁发手续。

投资者的国籍(若为个人)或总地址(若为组织)必须位于WTO成员国,且注册投资行业不在禁止名单上。

材料包括:实施投资项目申请书、外国投资者护照复印件、越南人身份证/CCCD或护照复印件(如以越南人出资)、证明外国投资者银行账户余额等于或大于投资额的文件、实施投资项目的房屋/办公室租赁合同、投资项目建议书。

颁发投资许可证的主管机关是计划投资部(对于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的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属于该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或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

根据投资地点和投资领域,主管部门将向投资者颁发与投资项目相适应期限的许可证。

外国投资者可以采取4种形式对越南进行投资:成立新的经济组织(成立公司)、向越南公司注资、以公私合作合同(PPP)形式进行投资、以商业合作合同(BCC)形式进行投资。

《投资法》第3条第19款规定,“外国投资者是指在越南进行经营投资活动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或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组织”。 《投资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款规定:“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是指有外国投资者作为成员或者股东的经济组织”。 《投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的经济组织自获得企业登记证书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之日起,为实施投资登记证书所规定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投资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因投资项目调整,导致投资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应办理投资登记证调整手续”。对于已获得投资登记证书且无需批准投资政策调整的投资项目,其调整程序已由政府2021年3月26日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47条规定,该法令对《投资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指导。

1.关于公司分立程序:股份公司分立程序,依2020年企业法第199条第3款规定。在股份公司分立基础上设立的公司营业登记材料,依照政府2021年1月4日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23条、第25条第2款规定。因此,对于由外国投资者设立或参股的企业,公司分立文件必须包括投资登记证书。 2. 在经济组织形式发生分割、分立、合并、兼并或转换等情况下,投资项目的调整程序,由政府2021年3月26日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51条规定,该法令对投资法若干条款的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指导。 3. 经济组织形式分立、拆分、合并、兼并、转换时的投资优惠,按上述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0条第7款规定执行。

Messenger Zalo Call